赔偿范围中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18 11:40) 点击:120 |
赔偿范围中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近亲属。直接受害人因侵权事故死亡的情形,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其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收入损失等财产损害和反射性精神损害,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关于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顺位,应分别请求赔偿的客观内容予以确定。①财产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②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的近亲属依前述继承顺序享有赔偿请求权。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支出有关费用的,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三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③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确定赔偿请求权人。 (3)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与间接受害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受害人因伤致残,间接受害人均不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即便直接受害人死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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